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1月1日—2023年7月12日我局接受了11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报备。现予以公告,公告期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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